來源:周道客戶端
2021-02-04
為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持續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燃放煙花爆竹極易造成人群聚集,為阻斷傳播途徑,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現就禁止在全縣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區域:我縣實施全縣、全年禁放煙花爆竹。同時,禁止放飛孔明燈。
二、全縣范圍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包括所有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各鄉鎮(辦事處)、各黨委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開展禁燃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不燃放煙花爆竹和放飛孔明燈。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的宣傳教育工作。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公司,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的工作。
六、在全縣禁燃禁放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在鹿邑轄區內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對違反本通告,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鹿邑縣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責任編輯:李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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