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在某建筑工地,由于吊車司機張某某操作不當,導致王某某在進行高空作業時從高空墜落,身體多處骨折。后經鑒定,王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因與建筑公司和實際施工老板趙某某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無果,王某某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經法院審理判決,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62167.57元;建筑公司與張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的焦點為被告人的責任如何劃分、實際侵權人張某某的侵權行為責任如何認定、王某某在受傷過程中自身是否具有責任、王某某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何計算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