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小劉(化名)與小玲(化名)于2010年結婚。2023年,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由小玲承擔欠某銀行的10萬元債務。
日前,某銀行以小劉、小玲為被告,向淮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小劉辯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由小玲承擔還款義務。小玲辯稱,貸款使用人是小劉,應由小劉還款。
淮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某銀行與小劉、小玲所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前述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小劉、小玲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僅針對小劉、小玲之間具有約束力,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仍有權向小劉、小玲主張權利。因此,某銀行要求小劉、小玲償還貸款本金本息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淮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凡涉及需要承擔責任的簽字捺印,一定要慎重,防止因債務人違約,造成自身財產損失。(通訊員 葉培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