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審結了一起危險作業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存儲大量煙花爆竹犯危險作業罪被依法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經資興市應急管理局批準的情況下,在某市場旁一門面內儲存54箱煙花爆竹、64盤鞭炮,在某居民樓儲存112箱煙花爆竹、89盤鞭炮,在某倉庫儲存171箱煙花爆竹、196盤鞭炮,在某辦公區儲存606.5箱煙花爆竹、12盤鞭炮,在某廢棄炸藥庫儲存167箱煙花爆竹,共計1110.5箱煙花爆竹、361盤鞭炮。經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評估,在某市場旁一門面內儲存的煙花爆竹具備燃燒爆炸性;存儲點安全距離不夠,運行管理行為不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作業環境復雜,堆放物品繁多,周圍環境人群聚集,容易引發燃燒或者燃爆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儲存危險物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三)項的規定,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來源:應急管理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