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湖濱步行街一個現場近9萬人的放飛氣球活動中,李某向空中噴射煙花一度引起人群恐慌,執勤民警第一時間將李某控制并對煙花予以收繳,李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警方調查發現,當事人李某之所以未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因為活動現場放飛的數萬只氣球是氦氣氣球。如果這些氣球里面是氫氣等可燃氣體,一旦遇到火源后果不堪設想。
專家表示,當事人首先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因為在大型集會的會場燃放煙花,很有可能引發像踩踏、傷人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其次有可能涉及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應急管理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