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張某允在某工地施工時不慎墜傷,花費醫療費184583.61元。經有關部門認定,張某允為工傷。
據悉,張某允為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某市建筑工地工程勞務分包給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又將木工勞務發包給閆某新。張某允是閆某新雇傭的工人。2024年5月份,張某允將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和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四川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張某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連帶賠付責任。
律師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加強勞動安全管理,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河南圣凡律師事務所 劉進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