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太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627司懲1號罰款決定書,對提交偽證的張某進行處罰,彰顯了法律威嚴,維護了司法公正。
太康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在庭審期間,將6份送貨單作為證據,向法庭進行提交。該組證據系具備復寫功能的多聯單據,復寫的多聯單據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但張某在留存的送貨單存根聯上添加了原本不存在的送貨價格及金額等內容,其偽造證據的行為嚴重妨害案件公正審理。鑒于此,承辦法官在查明上述情況后,依法對張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并要求張某限期繳納。
張某在收到決定書后,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月26日依法決定駁回其復議申請。
證據材料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偽證,不僅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還會嚴重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當事人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用真實、合法的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權威。
(通訊員 劉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