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騰
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普惠性、便捷性、高效性、智能化、精準性等特點,既融貫于社會治理模式法治化轉型全過程,也聚焦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妥善化解難題的切入點,更是實現廣大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對法律服務實際需求的必要條件。為此,我們應當加快推進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進而推進鄉村善治,實現良法治理。
當前,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雖有成效,人民法庭的職能、作用和優勢在實踐中不斷凸顯,但復雜的基層社會矛盾糾紛難以通過單一渠道法律訴訟途徑解決。在人民法庭之外,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之內,仍存在某些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建設的實踐中逐步完善。
首先是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過程不完善。在準備階段,政府自上而下的擬定服務內容與服務形式,未能準確匹配農村居民的服務需求,造成公共資源浪費。在執行過程中,公開、透明程度不高。村民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較少主動投入公共法律服務,缺乏主人翁意識。在事后評估階段,目前評估機制以內部評估為主,較少引入外部評估機制,在公信力方面有待提高。其次是缺乏對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宣傳。現有宣傳往往停留在法律如何規定及村民如何遵守法律,但在村民如何利用法律,尤其是利用法律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較為不足。最后是農村公共法律服務監督體系不夠完善。農村公共法律服務涉及較多公益內容,依托當地政府提供資金支持,但實際執行中,基層政府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程度較低。此外,這批公共資金的使用也缺乏監督,尚未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
多措并舉推進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首先,要完善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全過程評估機制,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村民的實際需求為導向,提高法律資源利用效率,并通過信息公示等方式將村民納入其中,以更好地監督法律服務。其次,要創新宣傳手段,將法治宣傳的重點放在如何引導村民更好地享有自身權利。再次,在法律服務人才方面,要注重挖掘本土法治人才,通過法律培訓、實習等方式培養一批年輕化、高素質的法律服務人員。最后,在監督體系方面,要加大對農村公共法律服務專項資金的監督力度,監管公共法律服務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農村公共法律服務基金能夠精準對接農村居民的服務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引入外部監督機制,使其監督方式更加靈活、多樣。
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保障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撐,尤其在偏遠地區成效顯著。各地應加快完善該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其保駕護航作用,助力化解風險矛盾,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全局。
(作者單位:華中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