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作出了約定。然而,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擅自帶走子女,后主張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變更撫養權,人民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雷某(女)與祝某(男)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22年6月份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小祝(化名)由父親祝某撫養。2022年8月份,雷某擅自到祝某家中將小祝帶走,此后,小祝一直跟隨雷某生活。
2024年12月份,雷某以祝某不履行約定的撫養義務為由,將祝某訴至淮陽區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小祝。法官征詢小祝(時年11歲)的意愿,小祝表示父親祝某對他不錯,但是母親雷某對他更好,他更愿意跟隨母親生活。
經調查,小祝跟隨雷某生活期間,獨自在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平時在飯店就餐,雷某每月向飯店支付餐費。祝某在此期間,通過親友將日常生活費轉交給小祝,雷某長期在外務工,每年僅回家幾次,委托鄰居代為照顧小祝。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在沒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違反離婚協議約定,致使小祝幾年未見到父親祝某,對此行為,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雷某主張祝某未盡到協議約定的撫養義務,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祝某提交的證據顯示,祝某一直在積極履行撫養義務。
綜合以上情況,小祝在長期未見到父親祝某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不足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唯一依據。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法院對雷某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協議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變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撫養權需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但法律對子女意愿的尊重并非是任由“孩子說了算”,而是要核實是否系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及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通訊員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