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鋒(身份證號碼:41162719******5115):
因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太稅稅通〔2025〕0300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地址:國家稅務總局太康縣稅務局老冢稅務分局(太康縣老冢鎮裕康路與富康東街交叉口南80米)。聯系電話:13938084598。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太康縣稅務局老冢稅務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太稅稅通〔2025〕03001號)。
國家稅務總局太康縣稅務局老冢稅務分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太康縣稅務局
老冢稅務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太稅稅通〔2025〕03001號
李先鋒(身份證號碼:41162719******5115):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通知內容:根據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太檢行公建(2023)47號建議,李先鋒在太康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4253號民事判決書執行中先后領取執行款1700024.39元。其中,本金1330120元,案件受理費21816元,案件執行費15700元,其余為利息所得,共計332388.39元。2025年3月4日已申報52388.39元,其余款280000元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所得)。請你于接到通知后15日內,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利息收入280000元的個人所得稅56000元,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太康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