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張振峰 位士棟
小區物業服務質量與業主的生活息息相關,如果物業服務有瑕疵,業主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全部物業費嗎?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劉某系鹿邑縣某小區業主,其所購房屋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該小區由鹿邑縣某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因劉某長時間未支付物業費,該物業管理公司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的物業費5760元。
劉某辯稱,其房屋所在樓層為一樓,朝南有一小院,每逢大雨,小院內嚴重積水,造成劉某屋內嚴重返潮,他多次向該物業管理公司反映,請求予以解決,但該物業管理公司未予理會。另外,該小區內垃圾清運不及時,夏天蚊蟲成片,有異味。劉某認為,該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到位,不應再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劉某在法庭上對以上抗辯內容,提供視頻證據進行證明。
裁判結果
法官根據劉某抗辯內容,結合視頻證據,走訪涉案小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每逢大雨,劉某所說的小院確實存在嚴重積水現象,劉某多次反映,該物業管理公司無視劉某的請求,存在物業服務瑕疵。另外,該物業管理公司承認小區內的垃圾不是每天清運,而是2天至3天清運一次,易造成垃圾堆放、有異味等問題。根據物業服務瑕疵程度,結合本案案情,法官酌情判決劉某向該物業管理公司支付60%的物業費,即3456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支付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業主僅以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不支付全部物業費,法院一般難以支持。如果物業服務確實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時會全面審查瑕疵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2條規定對物業費進行酌減。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