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孫云云 李文超
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借用他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從而發生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現象。當借款不能如期償還,名義借款人被起訴后辯稱自己非實際使用人要求免責,該抗辯意見能否成立?最終還款責任又應當由誰來承擔呢?近日,西華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李某因信用問題不能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遂找到親戚趙某某幫忙,由趙某某向銀行申請貸款29萬元,供李某使用。2022年7月27日,趙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29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24年7月27日。趙某某夫妻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月付息,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拖欠本金及利息、罰息共計309784.13元。某銀行遂訴至西華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西華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令由趙某某、李某某向某銀行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名義借款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辦理貸款等事宜,應當預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由簽字的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名義借款人履行償還責任后,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即使雙方關系再密切,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謹慎態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如果確定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最好與出借人、實際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并保留好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