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位士棟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從近年審理的案件中,精選兩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并予以發布,旨在通過裁判指引,幫助消費者提升維權意識和能力,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促進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案例一:蔣某訴某茶葉店、某茶業專業合作社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9日,蔣某在網上某茶葉店購買了5餅白茶,付款929.1元。某茶葉店在涉案白茶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08年9月13日,生產者為某茶業專業合作社。然而,該合作社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20年11月4日。某茶葉店于2023年5月5日發貨。蔣某收到貨后,聯系生產茶葉的某茶業專業合作社,該合作社稱蔣某在網上購買的此款白茶為假冒產品。因協商未果,蔣某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鹿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本案中某茶業專業合作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20年11月4日,而涉案白茶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08年9月13日。某茶業專業合作社否認涉案產品系其生產,且某茶葉店未向法庭提交有關委托銷售手續,涉案白茶標簽內容與實際不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因此,蔣某要求某茶葉店退還貨款929.1元,并賠償9291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蔣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白茶系某茶業專業合作社生產,其要求該合作社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某茶葉店向蔣某支付10220.1元,即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
案例二:劉某、王某訴胡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王某經營干果生意,2023年12月3日,兩人與新疆某干果批發部簽訂合同書,約定采購該批發部的干果。2023年12月14日,劉某為運輸貨物進行參保,合同約定總保險金額80萬元,適用條款及險別為國內水路、陸路貨運綜合險。絕對免賠條款規定,保單涉及新疆、青海兩地運輸的免賠額為1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二者以高者為準。2023年12月17日,駕駛員胡某駕駛運輸車輛行駛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爾市中石油公路路段時,車輛駕駛室工作臺冒煙起火,發生自燃,導致車上裝載干果受損,造成損失共計59.5008萬元。劉某、王某遂將駕駛員胡某、胡某車輛掛靠的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貨款損失59.5008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對運輸貨物進行參保,運輸途中因火災造成貨物損失,已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情形,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絕對免賠條款明顯減輕保險人的義務系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通過加粗加黑字體等方式告知相對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貨物損失。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劉某、王某全部貨物損失59.50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