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群立:
你因在建安路南段建設的4號、5號樓房無證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你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嚴重違法。周口市規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周規罰決字(2015)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你作出拆除違法建設的4號、5號樓房的行政處罰。因采取其它送達方式對你無法送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周口市規劃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周口市規劃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特此公告!聯系電話:8361683
周口市規劃局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