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士豪
本報訊 近日,太康縣人民法院王集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被告當庭履行賠償義務,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據悉,2024年12月,原告許某甲與被告許某乙因宅基地糾紛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許某乙對原告許某甲進行毆打,造成原告許某甲受傷住院,太康縣公安局對被告許某乙進行了行政處罰。原告許某甲受傷住院期間,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許某甲將被告許某乙訴至太康縣人民法院。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原告、被告系同村村民,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決定首先采用調解的方式化解該起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原告、被告情緒都比較激動,各執一詞、互不讓步。法官將雙方當事人暫時分開,以“背靠背”的方式,逐個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想法,而后結合法理與情理,引導被告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勸導原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賠償金額作出適當讓步。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勸解下,原告、被告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當庭支付了賠償金,該起糾紛得以妥善化解。③2